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