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35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6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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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大试点后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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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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