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019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