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119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7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购、开具和管理。

  三、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以及向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活动场所,应接受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机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在外县(市)提供生产性劳务,累计施工时间不超过180天的,应凭原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超过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向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征的税款可在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五、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单项生产性劳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可按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的生产性劳务的工作量计算应分配的税额。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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