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法规
阅读(1093) 收藏 评论(0) 法规解析(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4月27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