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