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发〔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6月18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压实主体责任,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以及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坚决禁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建立健全税费收入质量监控和分析机制,利用大数据完善分区县、分税种、分时段的收入实时监控体系,对收入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况,及时分析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并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强化以案示警的作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进一步争取对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的支持,避免采取不当的组织收入措施。上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工作的监督指导,想方设法帮助其化解征收工作面临的矛盾和压力。

  二、不断改进税收风险管理

  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于大数据的“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切实增强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有效防范和打击偷骗税行为,又尽最大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统筹发挥好税收风险管理服务自主遵从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功能,以服务为导向,强化事前精准提示提醒,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重视和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对推送风险的自诉权益,促进其及时补正、精准纠错,避免违法违规风险;以规范为目的,强化事中精准控制、事后精准应对,严厉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三、积极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

  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深入分析线上经济发展情况,完善精准化、精细化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结合疫情防控,动态更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及时通过“云课堂”、线上答疑等方式,回应税收热点问题,深入开展针对性政策解读和辅导,助力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适时开展减税降费督查,狠抓发现问题整改,强化跟踪问效,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直达困难企业、直达市场主体。

  五、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大力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确保主要办税缴费事项均能网上办理。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主附税合并申报和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继续深化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税银互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受益范围,增进线上办理便利,更好满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助力缓解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不能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不能用泛泛的方法解决个性化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好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把握税务执法的时度效,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精细度,防止粗放式管理和执法。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和实地走访、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向纳税人、缴费人问需活动,积极帮助纾困解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促进税收工作质效新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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