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 4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的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的年限等,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1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外贸
 
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