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8〕第 6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1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 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 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 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13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