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第 187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月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每千立方米10元。
 
  请按照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