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44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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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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