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21〕第 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称经营管理企业)及其子公司,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中央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免税进口粮油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和食用油等5类产品,其税则号列见附件。根据履行政府承诺需要、粮油储备变化以及进出口税则调整情况,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视情适时调整免税进口粮油的商品范围和相应税则号列。
 
  二、对于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中央储备而组织进口的粮油,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进口轮换计划、转中央储备计划明确的进口品种和数量,商经营管理企业后明确进口单位名称、免税进口品种(含税则号列)和数量、有效期限等相关事项,并通知有关直属海关及经营管理企业。
 
  三、对于为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经营管理企业应于进口前向财政部书面提出免税进口计划,包括进口单位名称、免税进口品种(含税则号列)和数量、计划申报进口日期等相关事项,并随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履行政府承诺进口计划文件。经营管理企业应将上述免税进口计划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粮油免税进口单位名称、免税进口品种(含税则号列)和数量、有效期限等相关事项,并通知有关直属海关及经营管理企业。
 
  四、为实现转中央储备、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税进口有效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税进口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4月30日前进口的2020年度轮换商品仅适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2号)。
 
  五、用于中央储备粮油轮换或转中央储备的免税进口粮油,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储存、轮换、动用和销售。
 
  六、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免税进口储备粮油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经营管理企业应在有关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汇总向财政部上报实际免税进口金额和数量,并列表详细说明各品种粮油免税进口数量和金额、进口申报日期、储存库点、依据的免税政策执行通知文件文号等,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如果进口单位在进口和保管、使用免税进口储备粮油过程中发生违规情形,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将在核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数量时扣减其违规行为涉及的数量,同时追缴其违规行为涉及的税款。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免税进口粮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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