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15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11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蔬菜、8种由台湾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台湾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由于在上述两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已经进行了两次改版和多次调整,上述农产品所对应的税号已变化。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1]27号),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对上述政策所含产品的税号范围重新予以明确,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