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税委会公告〔2024〕第 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9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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