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7〕第 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7年3月1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3月1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甘蓝等11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蔬菜、鲳鱼等8种由台湾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台湾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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