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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7〕第 243 号
【法规类别】
个人所得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7年2月28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7年2月28日
关联知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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