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20〕第 2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4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经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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