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10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8月28日
关联知识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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