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关于对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完税价格估价)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 66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进口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载有软件的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的海关估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海关对介质的估价规定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介质的完税价格时,如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所载软件的价值不予计入。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进口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也适用前款规定。
 
  二、海关审定介质完税价格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办法》审查确定。
 
  三、本公告所指的介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85.24项下的商品。
 
  四、本公告所指软件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不包括美术、摄影、声像、录像、影视、游戏等电子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五、本公告自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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