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2023〕第 164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0月17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一步精简优化,具体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过程),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中国电子口岸(网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 进行线上申请。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三、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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