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岸发〔2016〕第 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6年8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8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进行优化,通知如下:
 
  一、电子口岸企业入网实行联网资格审查,取消纸质《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企业无需到各部门现场办理审查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进一步提高入网审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根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要求,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内容调整为:工商部门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门审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外汇管理部门审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资格。国税、质监部门不再进行企业入网资格审查。
 
  三、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接受企业的入网申请,为企业申领电子口岸用户法人卡及操作员卡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寄送服务。
 
  四、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优化工作,做好政策宣贯和技术保障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上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五、尚未取得“一照一码”的企业,仍按照署通发〔2001〕188号文件要求办理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手续。
 
  六、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联网资格审查系统2016年9月1日上线试运行,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入网资格联网审查。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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