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批复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3〕第 54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9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9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义乌市国税局围绕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这条改革主线,主动与税务总局、省局进行衔接沟通,开展大量可行性论证和税收政策管理工作调研,全力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2013年4月18日,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文正式同意义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集聚区的经营户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出口并纳入义乌国际贸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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