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检动函〔2000〕第 69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1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局2000年第26号令颁布。现就贯彻实施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
 
  二、鉴于目前供港澳注册禽场都位于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境内,而且现有注册禽场养殖的活禽数量已经供大于求,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管理办法目前只在广东、深圳、珠海、广西局组织实施,不扩大范围进行禽场注册。
 
  三、根据该办法对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各有关局要对目前注册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严格控制注册场的数量,注册场的数量以能满足供港澳家禽的配额为限。有关注册场清理整顿的结果(名称、2000年饲养量、2000年供港澳数量)于2001年1月底前报国家局。
 
  四、对禽流感(H5)血凝抑制试验检测结果大于1:8的,视为阳性,同群活禽不准供港澳。
 
  五、关于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编号原则,管理办法中附件5已经做了规定。注册证的印制暂由各局按照管理办法中附件3的格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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