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局第3、4、5、6号令已经颁布,将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并要求在2000年3月1日之前保证各项措施全部到位。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就实施过程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表格、证单的印制问题。
四个管理办法中都附有一定量的表格和证单,这些表格和证单暂由各直属局根据办法中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二、供港澳活牛羊注册单位所需耳牌及配套用品,请各局按照国家局《关于由国家局统一组织供应供港澳活牛羊耳牌及配套用品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1号)的规定联系购置。
三、供港澳活牛羊《动物卫生证书》的评语。
供港澳活牛羊《动物卫生证书》使用下列证书评语:兹证明:
1.上述动物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育肥场/中转场,注册场名称:
注册编号: 动物耳牌号见备注。
2.经检查,上述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未发现狂犬病、口蹄疫、炭疽、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
3.上述动物未饲喂或使用氯霉素、庆大霉素等禁用药品。备注:(填写动物耳牌号)
*出境数量: *出境日期:
*检疫官员: *出境局签章:
证书评语中带*号的由出境口岸的检验检疫局填写,并将在出境口岸剔除的动物的耳牌号从证书上划去。
四、对四个令实施的意见。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单位进行认真考核。本着便于管理、鼓励规模经营的原则,兼顾市场拥有量,注册企业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注册,同时也要防止垄断经营。
(二)《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对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在国内饲养过程中及从饲养场至进口国家(地区)运输途中所用的饲料及相应的饲料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养、以及出口动物运输押运单位的管理。因此,本办法规定检验检疫的对象是我国出口(含供台港澳)的供人类食用的活动物在国内饲养及从注册场至进口国家或地区运输途中所用的饲料,而不是指所有的出口饲料,各局在实施该办法的过程中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目前该办法只在供港澳活猪饲用的饲料管理上实施。
个问题。
(三)供港澳活牛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几
1. 加强供港澳活羊产地疫情监测。由于供港澳活羊在注册中转场停留时间短,没有隔离观察的时间,只能从临床上对动物进行检查,具有较大风险性。所以,办法中要求注册的中转场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该协议,可以初步了解活羊的产地,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调查和监测,降低供港澳活羊传带疾病的风险。
2. 坚持活牛进出育肥场的隔离检疫制度。进场的活牛羊必须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书,持空白证书、涂改证书、填写不全的证书的,不准进场。各局应加强对各场收购牛只进场前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3.积极实行认可兽医制度,发挥认可兽医在所在注册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中的辅助作用,各注册场必须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各局暂可根据实际情况,探讨对认可兽医的管理,为国家局明年展开有关调研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积累经验。
4.坚持动物的免疫接种。免疫接种是动物防疫的重要手段,尤其是目前复杂的动物疫情形势下,一定要做好供港澳动物W病的免疫工作。对供港澳活牛,在育肥期内要免疫两次,一次在动物进入育肥场时进行,一次在动物出场前10~15天接种。要使用农业部批准的高效、多价、浓缩苗。请各局与当地防W病指挥部密切联系,保证各注册场使用疫苗的供应和质量。
5.加强运输工具和场地的消毒工作。活牛羊装运前,必须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广东、深圳、珠海局要加强对回空车辆(船舶)的消毒工作,使用国家防W病总指挥部办公室推荐使用的消毒试剂。
6.坚持动物的监装。在目前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下,坚持供港澳活牛羊的监装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供港澳的活牛羊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企业,确保动物出场前及装车时临床健康、确保运输工具在装运前后经彻底清洗及用指定药物进行彻底消毒。
7.各单位要做好业务干部统筹安排工作,尽可能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充实检验检疫第一线,并须将对注册场的日常检疫监督、出场前检疫及监装工作责任到具体的处、分支机构及科室和人员,并实行层层负责制,以确保有关办法的落实。
各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及时报国家局动植司备案。同时,要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报国家局动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