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海关申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合函〔2017〕第 422 号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0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不断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台账工作,我部商海关总署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以实物作为股权、债权对外投资时,出口设备和物资应申报“对外投资”监管方式。
 
  二、“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同样适用于境内企业向其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和项目部等)出口的设备、物资,以及其他因对外投资活动而带动的出口。
 
  三、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以实物带出的设备、物资。
 
  四、“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请各单位加强对“对外投资”监管方式的宣传,指导辖区内企业或下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商务部
  2017年10月2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