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合字〔2007〕第 27 号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3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累计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382万人,2006年末在外劳务人员共计67.5万人。为有效防范我外派劳务人员可能面临的出境后无劳可务等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原外经贸部及我部曾陆续下发《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和《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境外雇主和项目的真实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确认(以下简称项目确认)。在实施过程中,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项目确认服务,保障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总体效果较好。但近来也出现了一些项目未确认、确认不及时以及确认不准确的情况。
 
  为继续做好项目确认工作,保障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确认的对象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开展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经营公司名单可在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在线查询栏目”中的对外劳务企业名录中查询。通过其他渠道出境务工或就业的人员属“中国公民个人出境谋生”性质,不在项目确认之列。
 
  二、项目确认的内容:
 
  (一)境外雇主是否真实存在,其在雇用中国劳务人员方面是否曾有过不良记录。
 
  (二)外派劳务项目是否真实。
 
  (三)其他应提醒经营公司注意的事项。
 
  三、经营公司是项目确认的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经营公司须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见附件1):
 
  (一)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营公司向同一项目派出劳务人员超过50人;
 
  (三)经营公司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四)其他须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四、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收到“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10日内完成项目确认工作,向经营公司回复“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见附件2)并抄送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亦应明确提出意见。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经营公司认真学习项目确认的规定,并在项目审查时严格审核经营公司是否具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确认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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