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第 17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适用本公告。
 
  二、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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