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25〕第 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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