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中资金融机构 外汇资产负债等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12〕第 136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3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改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以下简称中资报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报表》(以下简称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洲国家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情况表》(以下简称欧债报表)的报送方式,同时配套使用新版报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报表系统访问方式
 
  新版报表系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相关报送机构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操作说明及用户授权见该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
 
  二、关于新版报表系统上线流程
 
  新版报表系统上线分为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
 
  (一)试运行阶段
 
  2012年9月7日-30日期间,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现有系统和新版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8月末中资报表及非居民人民币报表,新旧系统登录用户一致。
 
  2012年10月1日-31日期间,欧债报表系统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手工方式和欧债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三季度末欧债报表。登录欧债报表系统前,相关报送机构应首先按照《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创建用户。
 
  (二)正式运行阶段
 
  自2012年10月起,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新系统报送2012年9月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旧版系统将同时停用。自2013年1月起,欧债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该系统报送2012年四季度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同时停止原手工报送方式。
 
  三、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债报表的报送主体范围、报送频率等制度性要求,仍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补充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综发〔2012〕3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相关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209、010-68402377;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220、010-684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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