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6〕第 12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6年8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8月17日
关联知识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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