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8 条关于 "粮食企业" 的信息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页次:1/1页 转到:   每页显示数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 (1999) 第198号   发文日期:1999年6月2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296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要求,本法规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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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 (1999) 第10号   发文日期:1999年7月1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9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押进项税额。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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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 (1999) 第560号   发文日期:1999年8月1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9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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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 (1999) 第829号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3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要求,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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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 (2013) 第506号   发文日期:2013年8月2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6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13〕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销售粮食的业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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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14) 第38号   发文日期:2014年5月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06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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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第38号   发文日期:2015年5月1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8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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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第42号   发文日期:2015年5月2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1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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