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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48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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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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