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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 的信息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页次:1/1页 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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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