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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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保税区内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 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并通过保税区海关二次报关出口的(若其在保税区外海关直接报关出口的,其申报资料同区外企业一致),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

  ⑴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

  ⑵结汇水单;

  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加工成产品出口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

  ⑴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

  ⑵结汇水单;

  ⑶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⑷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工作流程与正常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工作流程一致。

  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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