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含金产品退(免)税的规定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自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自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申报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

  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相关政策规定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