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8〕第 73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8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8月11日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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