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2007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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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取得亏损补贴资金,以及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取得矿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的亏损补贴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服务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未上市企业提供矿区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矿区服务业务改革后,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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