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吉地税函〔2002〕第 2002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18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电信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推出了若干新业务。经研究,现就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话信息及固定电话短信息业务
  电信企业与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联合开办上述业务,由电信企业提供网络信息平台,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提供信息源,信息费由电信企业向消费者收缴,双方按协议确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此项业务属于双方合作共同向消费者提供应税劳务。考虑到电信网络及经营的特殊性,电信企业与其它信息台或企业可按照实际分成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电信部门自办信息业务,向其它单位支付的定额信息费不得在营业额中减除。
  二、固定电话缴费卡业务
  固定电话缴费卡是电信企业发行出售的具有一定面值、用户用以交纳话费的卡式凭证,是一种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对此,可按每月实际发生的话费金额转入通信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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