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各地在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3号)关于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对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出现的差异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如国家对此出台新的政策规定,该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企业财务处理金额与申报税前扣除金额之间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差异,在“递延税款”科目中核算。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账或备查登记簿,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差异情况,防止申报纳税时出现少提或重复提取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