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落实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经贸财〔1996〕第 67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扭亏增盈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制订分年度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和相应的措施,包括消化增支减利因素、狠抓亏损大户的扭亏减亏和完成扭亏目标的考核等措施。按国务院要求,今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将企业亏损额控制在1995年额度以内,力争有所减少。请各地区、各部门按“附件一”要求,填报1996年扭亏增盈自定目标,并于今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二、明确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

  1、考核范围:确定为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

  2、考核指标:企业亏损额,是指亏损企业补贴前的亏损数额。企业亏损额占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其中的“利”指企业实现利润(含补贴收入),“税”指企业应交增值税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从1997年起按新的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具体统计方法,由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另行布置。为做好1996年全国国有工业业企业扭亏增盈考核工作,请中央各有关部门按“附件二”填报辖属的分地区的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1995年、1996年的有关数据,并于1997年1月底前报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由国家统计局会同财政部审核后于1997年2月中下旬公布。

  四、按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贯彻国发〔1996〕30号文件和全国扭亏增盈电视电话会议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尚未报送的地区和部门立即报出,以便综合后报国务院。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统计局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做好扭亏增盈统计、考核、公布工作。

  附件一:1996年企业扭亏增盈目标安排意见表(略)

  附件二:1996年中央企业盈亏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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