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228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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