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吉地税地字〔1998〕第 1998号
  •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6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6日
关联知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我省几年来的征收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新建房屋非整体转让的,按实际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屋全部转让后,汇算清缴税款。
  3、对单纯转让国有土地和转让旧房的,按实际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预征税款多退少补。
  4、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暂定为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收入的2%。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 在年底前要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99年1月末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