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税发〔2001〕第 351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9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公告稿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一些商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变化较大,有的实行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这些商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工计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
  二○○一年九月七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