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法规文号】新地税二字〔2000〕第 1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3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3月23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抵免的范围

  第一条 在我区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二条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品、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 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四条 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它各种资金,印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确定第五条 实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即企业第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第七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计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但可计入查补税款所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

  第八条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

  公式: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年新增所得税额-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40%本年新增所得税额=本年应缴所得税额-基期应缴所得税额本年应缴所得税额=本年企业申报应缴所得税额±本年查减(查增)所得税额基期应缴所得税额=基期企业申报应缴所得税额±基期查增(查减)所得税额第九条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人,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即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按比例扣除财政拨款的投资额的余额。

  第十条 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和企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以及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国产设备投资额为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普通发票的设备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十二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它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抵免的申请程序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凡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2);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盖有自治区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持经自治区经贸委确认的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需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审核税务机关在接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准子或不准子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第十七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件3),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同时提供抵免前一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表》及附表。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表”内容与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15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九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将抵免所得税额在“减、免所得税额”栏中填列,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4)。

  四、抵免的管理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严格审核,建立分户抵免台帐(附件4),连续记载抵免情况。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汇自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中要将抵免情况单独反映。对企业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将有关情况汇总,填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表》(附件5),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一同上报(1999年度的汇总表于2000年8月31日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 实施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抵免所得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其列入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范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以抵免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局从2000年起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前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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