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33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5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6日
关联知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要求,现就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税源报表)口径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列口径

  (一)税源报表第1行“企业总户数”。指进行汇算清缴的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不含本表第23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二)税源报表第2行“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即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的企业(包括按现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和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

  (三)税源报表第4行“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列。

  (四)税源报表第5行“销售成本及费用”。按申报表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列。

  (五)税源报表第6行“利润总额”。按申报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列。

  (六)税源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按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59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64行“免税所得”填列。

  (七)税源报表第8行“其中:弥补亏损额”。按申报表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

  (八)税源报表第9行“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按申报表第64行“免税所得”填列。

  (九)税源报表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申报表第7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列。

  (十)税源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按申报表第74行“应缴所得税额”填列。

  (十一)税源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按申报表第79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二)税源报表第13行“年初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5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三)税源报表第14行“实际上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6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四)税源报表第15行“年末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80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冲应补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五)税源报表第16行“实际负担率”。指本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占第6行“利润总额”的比率。

  (十六)税源报表第20行“亏损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纳税人的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列。

  (十七)税源报表第21行“亏损总额”。按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八)税源报表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全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填列。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由集中清算地税务局负责填报税源报表。其他地方不再填列。

  三、从2001年开始暂停报送半年税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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