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39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6日
关联知识

北京、内蒙古、辽宁、湖南、陕西、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分别由北京北方精密机械总厂(北京)、北京北方车辆集团公司(北京)、内蒙古第二机械制造总厂(内蒙古)、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内蒙古)、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辽宁)、江麓机械厂(湖南)。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陕西)、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兵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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