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汉江集团公司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鄂国税发[2001]80号)收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该企业1999、2000年汇总纳税政策已经执行到期,考虑到该企业特殊情况,为继续支持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全资和全资控股的2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先就地预缴60税款以后,再由其母公司在湖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该集团所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汉江水利水电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1 汉江集团公司丹江口水力发电厂 湖北省丹江口市
2 汉江集团公司水利枢纽管理处 湖北省丹江口市
3 汉江集团公司水电公司 湖北省丹江口市
4 汉江集团公司汉江中学 湖北省丹江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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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汉江集团丹江口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丹江口市
21 汉江集团丹江口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丹江口市
22 汉江集团汉江综合开发公司 湖北省丹江口市
23 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钢厂 湖北省丹江口市
24 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丹江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