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18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2日
关联知识

  江苏省人民政府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函》(苏政函[2001]60号),提出,鉴于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在吸收内资企业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发展苏州工业园区的指示精神,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请求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苏州工业园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内外资企业的差异

  (一)苏州工业园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有关“苏州工业园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精神,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1.设在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区内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法规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4.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苏州工业园区内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及影响

  由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苏州工业园区内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的差异非常明显。外资企业实际上都在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内资企业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使得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外资企业,阻碍了区内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与周边地区相比没有政策优势,对内资企业的吸引力很小,已在区内落户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也难以进一步发展,内外资企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不能充分体现国务院要求园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为主的决定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苏州工业园的良性发展。

  二、我们的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的重大合作项目,随着中新双方股比的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内中方的股比已达65.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苏州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及效果如何,特别是内资企业的发展及其经营状况如何,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也具有较大的政治意义。由于现行园区内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已经对园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影响,为加大苏州工业园区对内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我们考虑,国家应该给予必要的照顾。在具体处理方式上,有两种方案可以考虑:一是对园区内内资企业比照现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即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并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二是对园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由于目前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两免三减”和15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的呼声较高,为减少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改革难度,避免现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扩大,不宜给予苏州工业园区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考虑到苏州工业园区具有其他地区不可比拟的发展特殊性,针对其发展的特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不会引起攀比,我们建议,从2001年7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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