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4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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