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21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3日
关联知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4年5月与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00万美元,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 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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